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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经验看校家社协同育人-乐鱼电竞

作者:常淑芳 发布时间:2024.01.07
中国教育报
从国际经验看校家社协同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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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球范围看,校家社协同育人已成为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的必然战略选择和重要手段,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给我们提供了诸多启示。

    其他国家校家社协同的主要模式与特征

当今世界各国校家社协同实践模式呈现复杂多样的态势。第一种类型是以英国、美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为代表的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参与模式。这一模式的典型特征是:政府、学校、家庭和社区普遍重视家庭在学校教育和儿童成长中的作用,形成了家庭和社会组织良性参与教育的文化传统,校家社协同实践呈现以研究为基础、以法律引导和规范、以学校和社会公益性组织为平台、共同指向儿童成长的基本规律和特征。第二种是以法国、德国等西欧国家为代表的由家庭主导的教师家长互动类型,其典型特征是:市民社会发育比较成熟,儿童教育更多属于家庭的私人事务,家长参与学校事务具备强大的社会支持基础和文化传统,政府只在虐待、遗弃儿童等极端情况下才会主动干预。第三种是以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代表的改革过渡期类型。这些国家在推动教育改革的同时,着力重构校家社关系,但在政策、机制、平台等方面仍待完善。此外,还有个别经济欠发达国家存在的放任分离类型,其主要特征是学校和家庭各自为政、互不干涉。

    国外推进校家社协同育人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以下是国外在校家社协同育人上的几点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是不断完善政策法规,推动校家社协同制度化、规范化。美国现行的《初等与中等教育法》《2061计划:面向全体美国人的科学》《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教育改革蓝图》等系列法规政策共同推动了美国校家社协同育人成效的提升。澳大利亚2013年颁布的《教育法》要求设立“家校、学校和社区合作局”。瑞典2010年颁布的《教育法》要求学校在学生的教育和实践中与家庭合作,并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规则。芬兰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法》等法律对校家社协同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日本2006年颁布的《教育基本法》修正案新增了“家庭教育”条目。韩国印发了《教育基本法》《积极促进家长教育的方案》等法律文件,从国家层面推动校家社协同。

总之,国家及地方政府基本上是通过制定政策和法规提供协同育人的价值导向、合法性和政策空间,并通过资源分配、标准制定、评估考核、人才培养等方式来影响和规范整个协同育人的行为过程。

二是构建系统化的组织机构和平台,加强校家社沟通。美国在1987年成立了全国家长教师协会联合会。不同级别的家长教师协会有不同的分工,但他们的共同使命是致力于改善学校与家庭之间的关系。日本的家长教师协会也非常发达,其“课后儿童教室”“放学后儿童俱乐部”等组织也非常普及,有力促进了学校和家长的沟通。韩国通过成立“全国家长支持中心”,为亲子教育和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提供支持服务,并建立了系统的家长支持网络。此外,韩国各地方各学校的家长委员会也是实现校家社协同的重要平台。

三是在教师职业发展体系中加强培训,提高其家校沟通与合作能力。一些国家在职前教育、准入门槛、在职培训等环节要求教师要与家长展开合作,并通过一系列培训项目、相关标准等保证其专业性,提高教师的家校沟通与指导能力。首先是在教育实习环节加入与家庭合作的相关内容,提高准教师家校合作的素养与能力,保证教师上岗后能积极应对家校合作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其次是将与家庭协作相关的能力纳入教师职业准入门槛或专业标准,以筛选出具有高协作能力的准教师进入教育行业。如美国全国教师教育认证委员会出台的教师认证专业标准明确提出,准教师在与家庭进行协作时应符合州标准中对专业教育者的期望,同时应具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计划的能力;准心理教师应当与家庭、社区等进行有效合作,为儿童和家庭提供全面服务。同时,还在继续培训中对教师引导家长参与协同育人制定要求与措施,帮助教师改善自身在校家社互动关系中的行为。

    探寻全球视野下的中国特色校家社协同之路

在校家社协同育人上,我们既要借鉴国际的先进经验,又要立足我国的具体国情,探索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校家社协同育人之路。以上经验也带给我们一些宝贵启示。

全球化视野下的本土化发展是根本出路。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进一步证明,校家社协同需以解决或改善具体的教育问题为目标才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如美国致力于“向贫困宣战”,英国则致力于通过改善弱势学生、家长、学校的不利处境实现教育均衡。在我国,也需要面对如何通过校家社合力改善教育不均衡等问题,比如如何找到突破口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教育差距,如何有效提升家长的家庭教育素养等。无论具体表现形式如何,最终都要解决本国、本地具有广泛性、全局性及社会性的教育难题。我国的校家社协同不能照搬国外经验,应在全球化视野下,在汲取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国情及不同地区学校、家庭、社会发展现状,探索具有特色和本土化特征的校家社实践模式。

规范化和制度化是重要保障。目前,我国校家社协同在政策和法律层面仍亟须完善。要建立和完善制度化的领导机制,如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汇报会制度、调研督查制度、投入保障制度等,形成高效的工作机制、科学化的目标体系与考评机制、完备的激励和监督机制等。当然,强烈的政策导向未必能实现预期目标,譬如美国的家长参与政策并没有实现其“消除贫困”的初衷,韩国的家长支持政策也没有真正实现家长和学校之间的权力平衡,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

建立互信是协同的前提。校家社在组织结构、职责定位上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并不妨碍三者之间建立深度互信、协同共育的关系。当前,既要明确校家社各自的职责和边界,推动三方各司其职,同时也要努力建立三者间的互信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三者的高效协同。

组织与队伍建设是重点。构建协同育人平台是推动校家社合作的重要保障。首先,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学校、家庭、社会的关系,配备专职人员,提供专项经费,引导三方合作共赢。要充分利用校家社各自优势资源,建立协同育人平台,如共同开发育人课程体系和实践体系等。其次,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既要将家庭教育指导内容纳入师范生培养和教师业务培训环节,也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者队伍的培育,重视对指导人员数量、质量的管理与评估,并大力发展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形成专兼结合的家庭教育指导者队伍。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师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教育报》2024年01月07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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